发布日期:2024-06-18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4日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管理,积极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孵化载体综述
(一)载体涵义。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统称,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二)功能定位。孵化载体功能如下:
1.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3.加速器主要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三)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工作;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载体的具体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二、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申请单位(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完善,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1)申请单位即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是指投资建设孵化器并运营管理的单位;若投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并全额支付相应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投资建设单位;若未投资建设但负责运营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运营管理单位。
(2)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是指截至认定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m2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1)孵化场地集中是指孵化场地在同一个地址范围内,或者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不同地址的场地,而且孵化场地与运营管理主体注册地所属区县一致。
(2)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为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场地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必须≥3000m2,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75%。
(3)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是指自申请认定之日算起,租赁的孵化场地有效租期要≥4年。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1)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要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与其他单位联合设立的一项或多项孵化资金规模,加起来资金规模应≥200万元。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可以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创业。
(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量的比例应≥10%,提供的资金使用案例应≥3家。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1)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且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2)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3)孵化器配备的创业导师由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组成,其中专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导师人员;兼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通过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约定为孵化器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人员。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应≥80%;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数量分别应≥1人。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每年开展的活动次数是指截至孵化器申请认定之日前的一年内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次数。
(2)每年开展活动次数≥5场次。
6.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1)知识产权重点指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地理产品标志权等。
(2)有效知识产权是指按照规定,定期缴纳年费等有关费用,处于法定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
(3)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申请受理和授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30%。
(4)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20%。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等两项条件,只须符合一项即可。
7.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1000m2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低于2家。
(1)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须≥25家。
(2)每1000m2孵化场地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2家。
(3)若申请认定“专业类型”的孵化器,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须≥20家,且每1000m2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低于1家。
(4)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8.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60%以上。
(1)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是指从事研发、生产领域为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集聚情况。
(2)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以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为依据,须≥60%。
(3)若申请认定“专业类型”的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75%。
9.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
(1)孵化器自成立运营以来,累计毕业企业数量须≥5家。
(2)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已被运营管理主体核准毕业的企业不在毕业企业统计之列。
(3)若申请认定“专业类型”的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须≥4家。
(4)在孵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申请单位(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1)申请单位即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是指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管理的单位;若投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并全额支付相应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投资建设单位;若未投资建设但负责运营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运营管理单位。
(2)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是指截至备案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1年。
2.拥有不低于500m2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1)服务场地须在同一个地址范围内,而且孵化场地与运营管理主体注册地所属区县一致。
(2)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场地、入驻企业和团队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场地等;创业工位是指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的创业场地及位置。
(3)服务场地面积必须≥500m2,或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一条即可。
(4)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服务场地面积)的比例须≥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创业团队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
(2)创业团队入驻时限须≤24个月,即:创业团队入驻后须在24个月内注册成立企业。
(3)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是指截至众创空间申请备案之日前的一年内入驻的创业团队注册成立企业的数量。
(4)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须≥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3家。
4.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50%以上。
(1)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是指从事研发、生产领域为同一产业领域的入驻企业和团队集聚情况。
(2)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以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和团队数量占入驻企业和团队总数的比例为依据,须≥50%。
5.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工作人员和专兼职导师均不低于3名。
(1)专职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且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职服务工作人员,且人员数量≥3人。
(2)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3)专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导师人员;兼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通过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约定为众创空间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人员。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兼职导师,且人员数量≥3人。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1)每年开展的活动次数是指截至众创空间申请备案之日前的一年内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次数。
(2)每年开展活动次数≥5场次。
7.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包括企业(团队)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须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并发布有关运营管理工作机制。
(2)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团队)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还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
(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通过济南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科技云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由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并提交,同时在初步考察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函。
2.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功能区)提交的系统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根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评审标准分别进行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
3.根据专家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符合条件并通过绿色门槛核查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建议名单。
4.建议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名单。
三、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评审
(一)评审专家遴选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相结合方式,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均从专家数据库里择优遴选,原则上具有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管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遴选专家均不少于5名。
(二)评审标准
分别制定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评审标准(见附件1、2),该标准适用于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
(三)评审方法
1.网络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专家打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基础分70分(即:基本条件分)、奖励分30分;基础分达不到70分的,奖励分一律为0;基础分达到70分的,按照评审标准赋予奖励分值。专家打分加权平均后为该孵化器(众创空间)网络评审或现场考察评审最终得分。
2.每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家评审最终得分为“专家网络评审最终得分*70%+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最终得分*30%”。
(四)评审结果运用
参加评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专家评审最终得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最终得分≥70分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纳入市级认定(备案)建议名单。现场考察评审最终得分<7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一)评价政策。对新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
(二)评价主体。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近三年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周期。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认定(备案)当年(第一年)至第三年12月31日。
(四)评价内容。分别制定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4),孵化器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同时评价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等;众创空间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
(五)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优秀并通过信用、绿色门槛核查的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最多不超过1次。
(六)评价要求。已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纳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范围。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加速器绩效评价分别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五、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财政奖补
(一)财政奖补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但不属于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
(二)国家级孵化器财政奖补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近两年审计报告;
(5)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信用证明;
(6)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告。
2.绩效评价。对新认定的孵化器近三年以来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参考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同时评价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等有关情况。
3.评价结果运用。对通过信用、绿色门槛核查的孵化载体,坚持资金总额控制原则,根据每家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情况,分段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三)国家级众创空间财政奖补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国家级众创空间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文件;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信用证明;
(5)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告。
2.绩效评价。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近三年以来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参考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有关情况。
3.评价结果运用。对通过信用、绿色门槛核查的孵化载体,坚持资金总额控制原则,根据每家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情况,分段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六、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
(一)财政奖补政策
对经备案(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培育高企财政奖补程序
1.提交申请。孵化载体自主提交奖补申请材料,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孵化载体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报送书面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申请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培育高企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各级孵化器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级别为准);
(3)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培育的高企名单、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培育的高企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6)经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审计报告。
2.材料复核。市科技局对孵化载体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经信用、绿色门槛核查通过的纳入拟补助名单。
3.社会公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对拟补助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补助。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三)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
1.提交申请。孵化载体自主提交奖补申请材料,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孵化载体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报送书面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申请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各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级别为准);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培育的高企名单、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培育的高企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2.材料复核。市科技局对孵化载体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经信用、绿色门槛核查通过的纳入拟补助名单。
3.社会公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对拟补助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补助。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范围:
1.孵化场地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
2.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购置费用;
3.为在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与金融机构开展银企项目对接交流活动等费用;
4.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众创空间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范围:
1.载体运营产生的房租;
2.孵化场地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
3.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测试开发工具、实验用品以及公共软件、硬件购置等费用;
4.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等各类活动费用;
5.创业导师的劳务补贴;
6.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其它费用。
八、孵化载体运行与管理
(一)运行
1.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发展和初创企业成长提供全方位、多维度、专业化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和理论性培训,为入驻初创企业提供精准化、便利化、系统化的高质量创新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专业化、系统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
(1)加强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突出创新创业政策的宣传培训,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享受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法律财务、政策金融、技术转移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定制式的创新创业服务。
(3)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和应用率,加快在孵企业科技成果的创新创造和转移转化。
(4)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各类投资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助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
(5)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有效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高新成果、专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帮助在孵企业深入对接海外科技市场。
3.加速器应优化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新生态。
(1)强化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为入驻企业提供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2)积极探索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
(3)加强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推荐、统计
申请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按照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优先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择优推荐。已认定(备案)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进行市级认定(备案)。已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范围。
(三)变更
1.孵化载体名称或运营管理主体名称发生变更及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化后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变更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在此基础上对符合认定(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变更报告,同时提交孵化载体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市级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条件的,予以变更复函。
4.省级以上孵化载体变更有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变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变更报告;
(2)孵化载体变更申请;
(3)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孵化载体名称:运营管理主体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运营管理主体名称:运营管理主体名称变更前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市场监管、编办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运营管理主体名称变更证明或文件,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运营管理主体:变更前后运营管理主体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变更前、后运营管理主体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专职服务工作人员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主体与专职服务工作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导师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主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聘任协议或颁发的聘书,变更后运营管理主体内部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有关文件、制度,变更后运营管理主体与在孵(入驻)企业或团队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运营管理主体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变更前后产权证明,孵化场地平面图,变更后在孵企业(团队)入驻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四)撤销/取消
1.孵化载体撤销由载体运营管理主体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撤销报告,同时提交孵化载体撤销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对撤销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撤销条件的市级孵化载体予以撤销复函,符合撤销条件的省级以上孵化载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全市孵化载体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排查,由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经排查建议撤销的各级孵化载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孵化载体予以撤销:
(1)在填报火炬统计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3)绩效评价(现场排查)不合格、且整改期满(整改期一年)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4)已经不符合认定(备案)条件。
(5)存在需要撤销的其他问题。
6.孵化载体撤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运营管理主体撤销申请。运营管理主体已经不存在的,由原运营管理主体法人代表提出撤销申请。
(2)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关于撤销孵化载体的报告。
(3)市科技局关于撤销省级以上孵化载体的报告。
7.在申请市级或推荐省级以上孵化载体认定(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评审资格或省级以上认定(备案)推荐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认定(备案)或省级以上认定(备案)推荐。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标准
2.济南市众创空间备案评审标准
3.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济南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