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25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内容。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对违反《清单》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持续规范代理活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持续创新监管举措,并将《清单》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具化,做到路径清晰、便捷易行,涵盖招标代理机构全生命周期和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
三、加大《清单》宣传力度。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清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做好《清单》修订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
2.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3.应当在招标代理业务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6.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7.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九个方面事项。
8.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9.应当在法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0.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1.应当对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2.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环节提供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
13.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14.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坚决抵制、及时劝阻。
15.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16.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17.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18.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在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撤销登记。
19.应当配合招标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智能辅助评标、暗标评审等工作。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
1.不得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3.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不得参加已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5.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6.不得在未经招标人同意情况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不得在登记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
8.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9.不得让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0.不得让从业人员以他人名义从业。
11.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不得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13.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4.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不得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6.不得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
17.不得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18.不得向评标专家行贿。
19.不得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20.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21.不得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者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22.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2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24.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来源:山东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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