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5日
山东省园林绿化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省级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园林信用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使用省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四类,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详见附件1)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备案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注册执业、学历以及专业职称等信息。
(三)工程业绩信息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其中工程项目信息包含中标通知、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涉及信用管理的良好行为信息。(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详见附件3)
第十条 “黑名单”是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详见附件3)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园林绿化企业经省信用管理系统自行申报,经县(市、区)、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录入,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二)相关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等信息由作出处罚、认定的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的信用信息,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优良信用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其中,奖项从发证、发文或公布之日算起,三者时间不同的以发文时间为准);不良信用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有书面处罚决定的,自印发之日算起)。相关主管部门归集信息不及时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主动申报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黑名单”应经园林主管部门认定,事先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企业失信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园林绿化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名单单独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表扬、表彰、行政处罚、处理变更或撤销的,原信息归集单位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园林绿化企业在行政处罚、处理期结束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撤销相关不良信用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认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修复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分及评级均依托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分=从业能力评分+从业行为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业能力评分满分80分,在省信用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经审核准确有效,得相应分数。(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从业行为评分包括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优良信用信息加相应分值(见附件2)且不设限值;不良信用信息减相应分值,总分最低减至0分(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最高3年,其中,国家级加分有效期3年,省级奖项加分有效期2年,市级奖项加分有效期1年;自作出表扬、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减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 | 信用评分 |
AAA | 评分≥90分 |
AA | 90分>评分≥85分 |
A | 85分>评分≥80分 |
B | 80分>评分≥60分 |
C | 低于60分 |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可生成信用评价报告,并可实时查询、下载。
第二十八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的,使用省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填报信用信息获得信用分。
第六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九条 园林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园林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业绩、奖励表彰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第三十条 园林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对应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
(一)对守信的园林绿化企业,可视情在相关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评优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应急抢险、重大事件中鼓励选用AAA级企业。
(二)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的园林绿化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和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除履行(二)中规定外,应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约束,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用信息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对身份证号码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园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和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园林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4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