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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3-08-17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现场聆听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体会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促进。

  

1.严密法治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责。


严密法治观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均有着特殊地位和作用。法治建设渗透于、贯穿在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两者相辅相成、不容分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良法规范引领,绿水青山需要严密法治保护,绿色发展需要严格制度保障,探索大国环境治理新路更需要法治顶层设计。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器。践行严密法治观,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生态立法,不断完善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制度,保证生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生态法律意识,引导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要用最严密的法治来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责任,创造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公正司法、人人守法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模式、生活方式的转换提供法治保障。


2.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资源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态文明“入宪”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写入序言。与此对应,宪法修正案对国务院的职权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生态文明”入宪,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

   

绿色民法典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以其完整的“绿色规则体系”开创了世界绿色民法典之先河。《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还有十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石,《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对宣示绿色发展理念、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

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应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需要,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同时对刑法原有的“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提高了处罚档次。此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修正案补充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两类新的犯罪。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N+4”资源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资源环境法律制修订力度,初步形成了“1+N+4”资源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1”就是《环境保护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明确了其在资源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N”是指多部资源环境单行法,包括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湿地保护法》等,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4”是指《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四部特殊区域保护立法。


通过不懈努力,“1+N+4”资源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初步实现了立法价值取向从“工业三废控制”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转变、立法调整范围从“污染防治”到“生态安全”的转变、立法调整对象从“城市企业”到经济社会可持续的转变,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3.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回顾新时代十年,我国资源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资源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具有标志性意义。同时,也必须看到,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严峻挑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完善资源环境立法体系任重道远。虽然中国已经有了30多部规范资源环境的法律,但是长期以来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不好用、不管用、不能用的情况并存,加上立法时间跨度大、修订次数多,呈现出较为严重的“碎片化”现象,迫切需要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立足新时代新要求,立法工作应从提升法律实施效能入手,推动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在提高立法的整体水平上发力,更加注重法律对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矛盾处理的深度与广度,推动立法模式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向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共进转变。


加快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要求,就要以更大力度推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

强化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配合司法部抓紧完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深入研究法律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推动《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着力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起草工作

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要在总结自然资源部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国土空间治理对象由单一资源向“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治理的转变,推进国土空间全域、全要素、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管控,将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保护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基本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律创新。


加快《国家公园法》起草

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确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配合司法部,抓紧推进《国家公园法》起草工作,把自然保护地中生态价值最高、保护强度最大、利益关系最复杂的国家公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好国家公园对自然保护地体系整体改革的引领作用。


推进《耕地保护法》出台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央财经委第二次会议精神,配合司法部抓紧完善《耕地保护法(草案)》,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补定占”新机制,健全补充耕地验收制度,建立种粮农民受益保障机制,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不断提升自然资源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创新执法理念,变被动回应型执法为主动回应型执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针对重点执法领域,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风险预警,强化日常监管巡视,积极回应公众诉求。要细化自然资源执法措施、程序和责任方式,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与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要强化行政处罚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自然资源案件的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程序、执法效能等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


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资源能源安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持续高发多发,其中很多案件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要尽可能平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认真审核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时间节点、范围和矿业权取得的时间、范围等,力争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同时,要强化源头治理,坚持刀刃向内、举一反三,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管理突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从源头上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


坚持全民守法,鼓励多元参与

要将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法治规范纳入国民教育及全民普法内容,推动生态文明进学校、进课堂。要大力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切实改进普法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文明法治素养,自觉履行资源环境保护义务。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生态文化与生态智慧,培育“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提升全民生态素养,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低碳、环保的生活态度与绿色消费观念,主动参与资源环境保护实践,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与社会风尚。要依靠人民群众,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提起环境行政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近年来,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为救济环境损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意高远、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系统完备,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最新讲话精神,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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